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海域梭子蟹限额捕捞试点实施方案

   日期:2022-11-27     浏览:936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提出的“到2020年,沿海各省应选择至少一个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开展限额捕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要求,

探索广西壮族自治区近海渔业限额捕捞管理新模式,确保限额捕捞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农业农村部限额捕捞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综合考虑我区渔业资源特点、捕捞作业现状、渔民需求、执法保障等,

经多次考察与研讨,确定钦州海域为试点海域,12米以下小型渔船的单层刺网为试点作业类型,以梭子蟹为试点品种,在2020年9月15日中午12点起至9月30日中午12点止为试点时间,开展限额捕捞试点工作。

一、试点目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的战略部署,明确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我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施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深入开展限额捕捞试点,试行捕捞限额制度。

按照“先易后难,先点后面,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国外先进的海洋捕捞管理经验,选择特定水域对特定渔业品种实施限额捕捞试点管理,探索新的渔船投入和渔获物产出双向控制管理模式,逐步推进海洋捕捞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试点依据与合理性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量,实行限额捕捞制度。”

(二)政策依据。
1.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完善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休渔禁渔制度,推行近海捕捞限额管理,控制近海和滩涂养殖规模。健全海洋督察制度。”

2.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研究启动实施捕捞限额制度,选择合适的品种和区域,开展捕捞限额试点,推动渔业捕捞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

3.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完善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休渔禁渔制度,开展近海捕捞限额管理试点,按规划实行退养还滩。”

4.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探索开展分品种限额捕捞。

积极探索海洋渔业资源利用管理新模式,选择部分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开展限额捕捞管理,探索经验,逐步推广。

自2017年开始,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等5省各确定一个市县或海域,选定捕捞品种开展限额捕捞管理。

相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到2020年,沿海各省应选择至少一个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开展限额捕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5.农业农村部《关于扎实做好2016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16〕1号):“严格实行休渔禁渔制度,探索开展近海捕捞限额管理试点,持续清理整治‘绝户网’和涉渔‘三无’船舶,加强渔业资源调查。”

6.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桂海渔发〔2017〕21号):“适时启动分品种限额捕捞。

积极探索海洋渔业资源利用管理模式,选择部分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开展海洋限额捕捞管理,探索经验,逐步推广”。

(三)合理性分析。
1.海域自然环境适宜性:试点海域位于钦州港离岸20 km以内的海域,总面积约686 km2(具体见图1),是梭子蟹在北部湾的主要育肥海区之一。

茅岭江、大榄江、钦江、大风江等水系淡水冲入其中,试点海域梭子蟹资源相对丰富,便于捕捞生产与试点期间的监管执法,试点海域选择合理。

2.试点作业类型适宜性:小型单层刺网渔船作业范围较小、生产能力相对较弱,而网具选择性较强(主要捕捞梭子蟹),对其他资源兼捕破坏性小。

同时,试点海域是361渔区和362渔区机轮底拖网禁渔区线内的海域,选择单层刺网为指定作业网具,试点作业类型选择合理。

3.试点品种资源生物学特性:梭子蟹生命周期短、生长快、繁殖周期长、资源补充量大,同时也是北部湾重要经济蟹类,主要分布于水深40m以内的近海海域,主渔汛期为5-8月。

进入秋季以后梭子蟹逐渐由我国一侧沿岸向西南移动,进入越南近海区和共同渔区越南一侧。

在9月中下旬开展梭子蟹的限额捕捞试点工作,有利于最大限度利用梭子蟹资源,保护我国渔民的合法权益,稳定渔区经济。

4.利益相关方分析:试点海区渔业权归区管理已与市、县达成一致,实施方案所选择的时间、海域、品种,有利于合理利用梭子蟹资源,同时有效缓解小型单层刺网渔船渔民的经济压力。

三、试点区域、品种及作业方式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由4个经纬度点的连接线围绕而成,4点坐标分别为(A:108°30′E,21°30′N;B:108°30′E,21°20′N;C:108°50′E,21°20′N;D:108°50′E,21°30′N)(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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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试点海域示意图

(二)试点品种。
梭子蟹。

(三)作业方式。
限定正常领取油补三年以上的小型单层刺网作业渔船作为试点对象渔船。

(四)试点时间。
将限额捕捞试点时间定于2020年9月15日中午12点起至9月30日中午12点止。

四、试点内容

(一)确定试点品种资源量及最大可捕量。
根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2016年—2018年在北部湾沿岸的底拖网渔业资源调查数据,计算得出在拟试点海域梭子蟹的年平均资源量为503.1t。

根据2015年—2017年广西水产统计年报及沿岸“捕捞信息动态采集网络”监控的捕捞产量数据,综合推算得出在拟试点海域的梭子蟹的年平均产量为296.3t。

最大可捕量根据Cadima经验公式:MSY= 0.5×(Y+MB)
式中:MSY为最大可捕量,Y为年平均产量,M为自然死亡系数(依据远海梭子蟹参数取值1.20),B为年平均资源量。

根据上述公式可计算得出试点海区梭子蟹的最大可捕量为450.1t。据此,2015年—2017年的梭子蟹资源开发量未超出估算的MSY值。

根据2015年广西水产统计报表及沿岸“捕捞信息动态采集网络”监控的捕捞产量数据测算结果:9月份小型刺网渔船梭子蟹的产量约占全年总产量的6%。

参照南海渔业资源当前状态以及预防性渔业管理策略,为养护北部湾梭子蟹资源,当前可捕量可设置为MSY的90%,试点期间(15天)分配全年可捕量的3%,即在试点期间、限额试点区域梭子蟹的总许可捕捞量约为12.2吨。

(二)捕捞配额分配与运行管理制度。
按照“捕捞量小于生物资源生长量的原则”,由自治区政府部门及渔业主管部门将科研机构评估的总许可捕捞量配额分配。

由钦州市渔业协会或钦州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经市渔业主管部门授权,制定捕捞配额分配方案,公示后报钦州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将试点方案在钦州市沿海渔村进行公示。

由钦州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渔船申报并确定试点渔船名单,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核查拟试点渔船资格条件,对试点对象进行电子捕捞日志手机APP安装与使用培训。

钦州市渔业主管部门对试点渔船进行监督管理。实施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定点上岸渔港:钦州犀牛角渔港),由钦州市渔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鱼货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渔业协会安排人员专门负责统计渔获交易,

统计结果经钦州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汇总后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在配额完成90%时,由渔业主管部门对渔船发出预警,完成配额后禁止对试点区域的试点品种进行捕捞和交易。具体实施框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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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限额捕捞实施框架

1.捕捞配额分配。
试点渔船20艘,每船试点期间配额600公斤。由钦州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渔船申报并确定试点渔船名单,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2.捕捞配额运行管理。

(1)限额捕捞试点许可制度。
取得捕捞资格的小型刺网船,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设计限额捕捞试点标识牌与标志旗(标注“限额捕捞试点”字样,颜色、样式与其他地区试点有区别),钦州市渔政机构负责制作与发放,同时备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船作业期间必须张贴标识牌、悬挂标志旗。

未在明显位置张贴试点标识牌与悬挂标志旗的渔船不允许进入该试点海域从事刺网作业。

(2)定点上岸制度。
实行试点品种鱼货定点上岸交易制度。为统一管理,指定渔获交易点,作业渔船只能将在试点水域捕捞的试点品种在指定渔港交易,设钦州犀牛角渔港为唯一交易渔港。

交易点配备由渔业协会聘请的监督员进行监督管理,填写交易登记表(附件5)、单船渔获物上岸统计表(附件6),监督员须每日向钦州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提交单船渔获物上岸统计表;

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汇总统计后,需每日定时向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交易量、单船配额使用量及总配额捕捞量完成比例,确保渔获物与配额使用监管到位。

(3)渔捞日志填报制度。
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从电子捕捞日志与传统纸质捕捞生产日志相结合报告,逐步过渡到电子捕捞日志单一报告的渔捞信息登记制度。

传统捕捞日志登记: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设计印制渔船渔业捕捞生产日志(附件7)。

入渔渔船必须每天如实填报渔捞日志,每日定时向监督员报送,监督员核查整理后,及时报送钦州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汇总,随后由钦州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报送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并接受检查执法组的现场抽查核对。

电子捕捞日志登记:由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设计开发电子捕捞日志APP。限额捕捞试点作业的渔船,直接在智能手机上安装捕捞日志采集APP,渔民用4G网络自行上报。

手机APP上预制有作业起止时间、放网次数、放网位置、试点品种的渔获量等渔捞信息表格,渔民在每网作业完成后如实填写渔获产量。

(4)渔船监管。
试点捕捞船均须自行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简易终端或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并保证试点期间全天候开机,确保船位信息畅通。

捕捞船确因设备故障或回港的,应及时通过监督员逐级报告备案至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因设备故障导致设备无法使用的捕捞船不得进入试点海域生产。

(5)统一管理平台与配额预警。
建立“广西限额捕捞试点”统一管理平台,监控作业渔船船位,统计各报表,统计作业渔船日产量和累计产量,当作业渔船完成其配额90%时(统计的配额完成数据依监督员统算结果为准),

由渔业主管部门向该渔船发出预警;在渔船完成配额后,指令其停止对试点水域的试点品种进行捕捞生产活动;所有渔船均完成配额后,全面禁止对试点水域试点品种的捕捞生产、渔港交易活动。

(6)执法监督。
在渔船生产、交易试点品种过程中,渔业管理或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开展不定期抽查,对有违规作业、未按时填报捕捞日志、违规私自交易试点品种、虚报/瞒报渔获物数据、超配额生产等行为的渔船进行依法查处。

根据其违规程度,收回当年剩余配额,扣减其试点补贴,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入渔资格。执法人员每日巡查,巡查试点海域作业渔船、检查渔船生产,抽查作业渔船产量、核对日志记录,巡查交易点交易。

钦州市渔业部门执法人员负责管辖陆地交易点的巡查工作;海上巡查执法由广西渔政支队主导,钦州市渔政机构配合。

(7)奖罚措施。
试点期间,为配合补充渔业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鼓励持试点生产捕捞渔船间的互相监督。奖励与处罚制度以增加/削减捕捞配额与补助金的方式实施。

举报他船存在瞒报产量、违规销售等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经查实后,没收被举报渔船当年剩余配额和补助资金,并给予举报者适当配额奖励(如同时被多船举报,则均等分配该奖励)。

举报他船存在使用违规网具、捕捞非试点捕捞品种渔获、超配额捕捞等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经查实后,没收被举报渔船配额并取消试点捕捞资格,扣减补助资金,并给予举报者适当配额奖励(如同时被多船举报,则均等分配该奖励)。
对工作认真,履职到位的监督员予以适当奖励。

五、时间安排
此次限额捕捞试点工作计划具体分为3个阶段:
(一)试点准备阶段(2020年4月1日—2020年9月14日)。
建立“广西限额捕捞试点”统一管理平台;

制作并发放交易登记表、单船渔获物上岸统计表和渔业捕捞生产日志。

对试点渔船及核查人员开展“海洋捕捞日志自动采集终端”APP培训;

要求试点渔船必须如实填报渔捞日志,建立渔捞日志制度。钦州市渔业主管部门牵头,渔业协会或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具体落实,确定试点渔船名册、发放限额捕捞试点标识牌及标志旗。

监督落实试点捕捞船的简易船位监控设备:获得试点捕捞资格渔船,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必须自行安装简易船位监控设备,否则取消试点捕捞资格。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0年9月15日—9月30日)。
根据本方案制定的实施内容严格执行试点工作,开展捕捞限额试点,试点期间严格执行渔捞日志制度、渔获物定点交易制度、配额管理制度,并加强执法监督管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求渔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监督管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试点经验总结阶段(2020年10月1日—11月30日)。
总结梳理试点工作中产生的经验和问题,召开会议总结试点配额管理及渔船管理经验,由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形成试点工作报告,并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

六、职责分工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本次试点工作,明确捕捞限额总量、出台试点具体工作方案,制定完善有关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钦州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本次试点工作,建立管理平台,抽调海上执法力量,保障执法监督工作,并落实各项试点工作,包括入渔渔船名册的确定、发放限额捕捞试点标识牌和标志旗、渔捞日志管理、船载北斗船位监控、限额完成预警、执法检查等。钦州市渔政机构负责海上巡查执法。

渔业协会或钦州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制定捕捞配额分配方案、具体确定入渔渔船、聘请并培训监督员、管理定点交易场所等。

监督员负责定点交易场所的日常管理、监督鱼货交易、填写报送交易登记表与单船渔获物上岸统计表、收集渔捞日志。

钦州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进行项目实施效果评估。评估应从经济、生态、社会三方面评估整套方案的效果,效果评价于项目实施前介入,以便于捕捞限额工作总结、优化。

七、经费预算
对照本限额捕捞试点实施方案,已下达沿海钦州市限额捕捞经费82.345万元,其中:

(一)试点捕捞渔船的补助,20艘,每船0.9万元,共18.0万元。

(二)试点海域监督检查管理、渔获物定点交易建设和管理经费46.345万元。

(三)项目实施效果监测评估经费10.0万元。

(四)成立渔业协会经费8万元。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海域蟹类限额捕捞试点实施工作方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海域蟹类限额捕捞定点交易及限额管理办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海域蟹类限额捕捞渔船监督工作方案
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海域梭子蟹限额捕捞专捕捞渔船特殊标识样式(建议标志旗与标识船牌)
5.广西壮族自治区梭子蟹限额捕捞试点:交易登记表
6.广西壮族自治区梭子蟹限额捕捞试点:单船渔获物上岸统计表
7.广西壮族自治区梭子蟹限额捕捞试点:渔业捕捞生产日志

(出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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